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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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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产品使用方法
    产品注意事项

    成份

    本品活性成份:沙库巴曲缬沙坦钠

    化学名称:十八钠 六(4-{[(1S,3R)-1-([1,1'-联苯基)-4-基甲基)-4-乙氧基-3-甲基-4-氧代丁基]氨基}-4-氧代丁酸) 六(N-戊酰基-N-{[2'-(1H-四氮唑-5-基)联苯-4-基]甲基}-L-缬氨酸)-水(1/15)

    化学结构式:

    分子式:C24H28NNaO5・C24H27N5Na2O3・2½ H2O

    分子量:957.99

     

    性状

    本品为紫白色椭圆形薄膜衣片,一面凹刻有"LZ"字样,另一面凹刻有"NVR"字样(50mg 规格)、或淡黄色椭圆形薄膜衣片,一面凹刻有"L1"字样,另一面凹刻有"NVR"字样(100mg 规格)、或淡粉色椭圆形薄膜衣片,-面凹刻有"L11"字样,另一面凹刻有"NVR"字样(200mg 规格)。

     

    适应症

    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慢性心力衰竭(NYHA Ⅱ-Ⅳ级,LVEF ≤40%)成人患者,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住院的风险。

   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可代替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(ACEI)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(ARB),与其他心力衰竭治疗药物合用。

     

    规格

    以沙库巴曲缬沙坦计:

    (1)50mg(沙库巴曲 24mg/缬沙坦 26mg);

    (2)100mg(沙库巴曲 49mg/缬沙坦 51mg);

    (3)200mg(沙库巴曲 97mg/缬沙坦 103mg)。

     

    用法用量

    本品可以与食物同服,或空腹服用(参见【药代动力学】)。

    由于与 ACE 抑制剂合用时存在血管性水肿的潜在风险,禁止本品与 ACEI 合用。如果从ACEI 转换成本品,必须在停止 ACE 抑制剂治疗至少 36 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(参见【禁忌】)。

    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 100 mg,每天两次。在未服用 ACEI 或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拮抗剂(ARB)的患者或服用低剂量上述药物的患者中,用药经验有限,推荐本品的起始剂量为 50mg,每天两次。根据患者耐受情况,本品剂量应该每 2 至 4 周倍增一次,直至达到每次 200mg 每天两次的目标维持剂量。

    血钾水平>5.4 mmol/l 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。SBP<100 mmHg 的患者,开始给予本品治疗时需慎重,注意监测血压变化。对于 100mmHg≤SBP 至 110 mmHg 的患者,应考虑起始剂量为 50mg,每天两次。

    如果患者出现不耐受本品的情况(收缩压≤95 mmHg、症状性低血压、高钾血症、肾功能损害),建议调整合并用药,暂时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本品(参见【注意事项】)。

    本品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活性,故不应与 ARB 合用(参见【注意事项】和【药物相互作用】)。

     

    特殊人群

    肾功能损害患者:

    轻度肾功能损害(eGFR 60~90 mL/min/1.73 m)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。

    中度肾功能损害(eGFR 30~60 mL/min/1.73 m)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,每天两次。由于在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(eGFR<30 ml/min/1.73 m)中的用药经验非常有限,因此这类患者应慎用本品,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,每天两次。

    没有在终末期肾病患者中的使用经验,因此不建议此类患者使用本品。

    肝功能损害:

    轻度肝功能损害(Child-Pugh A 级)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。

    中度肝功能损害(Child-Pugh B 级)患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 50mg,每天两次。在患者能够耐受的情况下,可以每 2-4 周倍增一次本品剂量,直至达到目标维持剂量 200mg每天两次。

    不推荐重度肝功能损害(Child-Pugh C 级)患者应用本品(参见【药理毒理】)。

    老年患者(65 岁以上):

    65 岁以上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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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成份

    本品活性成份:沙库巴曲缬沙坦钠

    化学名称:十八钠 六(4-{[(1S,3R)-1-([1,1'-联苯基)-4-基甲基)-4-乙氧基-3-甲基-4-氧代丁基]氨基}-4-氧代丁酸) 六(N-戊酰基-N-{[2'-(1H-四氮唑-5-基)联苯-4-基]甲基}-L-缬氨酸)-水(1/15)

    化学结构式:

    分子式:C24H28NNaO5・C24H27N5Na2O3・2½ H2O

    分子量:957.99

    用法用量

    本品可以与食物同服,或空腹服用(参见【药代动力学】)。

    由于与 ACE 抑制剂合用时存在血管性水肿的潜在风险,禁止本品与 ACEI 合用。如果从ACEI 转换成本品,必须在停止 ACE 抑制剂治疗至少 36 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(参见【禁忌】)。

    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 100 mg,每天两次。在未服用 ACEI 或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拮抗剂(ARB)的患者或服用低剂量上述药物的患者中,用药经验有限,推荐本品的起始剂量为 50mg,每天两次。根据患者耐受情况,本品剂量应该每 2 至 4 周倍增一次,直至达到每次 200mg 每天两次的目标维持剂量。

    血钾水平>5.4 mmol/l 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。SBP<100 mmHg 的患者,开始给予本品治疗时需慎重,注意监测血压变化。对于 100mmHg≤SBP 至 110 mmHg 的患者,应考虑起始剂量为 50mg,每天两次。

    如果患者出现不耐受本品的情况(收缩压≤95 mmHg、症状性低血压、高钾血症、肾功能损害),建议调整合并用药,暂时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本品(参见【注意事项】)。

    本品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活性,故不应与 ARB 合用(参见【注意事项】和【药物相互作用】)。

    特殊人群

    肾功能损害患者:

    轻度肾功能损害(eGFR 60~90 mL/min/1.73 m)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。

    中度肾功能损害(eGFR 30~60 mL/min/1.73 m)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,每天两次。由于在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(eGFR<30 ml/min/1.73 m)中的用药经验非常有限,因此这类患者应慎用本品,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,每天两次。

    没有在终末期肾病患者中的使用经验,因此不建议此类患者使用本品。

    肝功能损害:

    轻度肝功能损害(Child-Pugh A 级)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。

    中度肝功能损害(Child-Pugh B 级)患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 50mg,每天两次。在患者能够耐受的情况下,可以每 2-4 周倍增一次本品剂量,直至达到目标维持剂量 200mg每天两次。

    不推荐重度肝功能损害(Child-Pugh C 级)患者应用本品(参见【药理毒理】)。

    老年患者(65 岁以上):

    65 岁以上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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